目前分類:拱衡堂善書 - 玉律規箴 (3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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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十殿轉輪王 降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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卅五、製素摻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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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一行為,雖然是商業行為,但基本上是存心不良,一者素食者乃人之慧器,摻葷乃斷人慧器;二者必因圖利之關,或以口味吸引,或以成本考量等等,俱屬罪不容赦。因而本殿職司靈魂投胎之本責以外,特列此罰責,將投胎之靈注銷其福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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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意製作素食食品,而將葷物摻雜,即削一福,若屬在世之人,則每一起心動念,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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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此購買之人,不知不罪,但製造者,每十件擔其業,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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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已遂行之人,則專案登錄,每十件擔其業,削一祿,可以在其產品流通之際,累計累罰,若屬將要投胎者,則削三福五祿,再轉人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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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見此例,驚心懺悔,或勸化於人,可以復其福祿,每勸一人,得效則增一祿,每勸十人,不論有無其效,則增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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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例罰責,雖非罪惡滔天,但在商無德,在行為傷人慧器,實有不該,深願世人有者速改,無者嘉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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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九殿文判 降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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卅四、製造槍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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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「槍彈兵凶也」,凡欲持此利器,必有圖謀。台疆一地,槍枝之所以氾濫,乃因販售有利可圖,因此乃有人遂行製造槍彈,孰料此行為,已造成社會極大不安。因而本殿職司所在,欲明列罰責,以資勸勉世人,勿犯此罰責,而致福祿削除,導致終身落魄。有則速改,無則勉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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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欲以此為圖利,起心動念,即削一祿,三月不消此意念,則加削一祿,可以累積削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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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此販售他人圖利,則削三福,凡因此有害人命,則依因果論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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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見此事例,心生懺悔,永不再犯,並且無害人命,則可復其福祿,最高達八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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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八殿文判 降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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卅三、綁架勒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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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世道人心已趨向見錢眼開,並且多不能刻苦耐勞,見別人富裕,即生惡念,想要用生命威脅別人付出鉅額金錢。試看,台疆一地,近年中綁架勒贖事件有多少?世人切勿以為綁架勒贖均係窮凶惡極之輩所為,許多平素看似老實膽小之人,也會犯此滔天大罪。故本殿首在警示世人,切勿犯此大罪,若一旦遂行,此罪則恐非削福祿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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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起心動念,即削一祿,若時時不打消此念,可以按日削祿,祿盡削福,福盡勾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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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利誘、招募他人,欲行綁架勒贖計劃,其間即削一祿,按日削祿,至打消此念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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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告知或計劃夥人綁架勒贖,雖然自己未踐行,但他人卻自行,自行犯者依遂行犯罰之。但首作俑者,即削一福。被綁架者,若生命受到危害死亡,即削五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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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遂行綁架勒贖之人,一人各自削五福,若有凌虐事件,則每一事件加削一福,若有危害生命死亡者,則一年之內福祿削盡,二年勾命,並依因果論斷,身亡之日且先發交銅烙、割心、剜腸小地獄,各刑罰百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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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是首作俑者,未踐行,但卻危及人命,亦需受此二小地獄之刑罰各五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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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例罰責重在勸勉世人,有則速改,無則勉之,可將此例勸化他人增生福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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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六殿文判 降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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卅二、肇事逃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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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際今文明物質兩皆提升,並且醫藥發達,人之誕生以及生命過程,亦皆提升。相對交通工具亦因此進步,但卻因人口密集車禍不斷,今日之人心已不若往昔純樸,肇事者為免官司纏身,多有人肇事即加逃逸,更甚者撞傷人,再倒車輾斃。人命至此,殊為可嘆!亦可見人之道德良知淪喪至此,夫復何言!然則,本殿職司所在,故列明罰責,以資警惕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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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肇事逃逸者,即削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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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所受傷之人達到重傷,即削五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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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所撞傷之人致命枉亡,即依因果論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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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肇事,為避免醫藥官司纏身而加以輾斃者,三年之內福祿削盡,五年之內勾命,並且專案呈報東嶽大帝,先入血污池、刀山、油鍋各小地獄刑罰,各五十年,再依因果論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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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見例而警惕,並加以勸告他人,則每一事增加一祿,並專司立即定案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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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殿因此例之傷害,不單是當事一人而已,並且有可能累及其親眷數人,故要慎重奉勸世人,偶因未加注意肇事,應立即探視,並加送醫,雖然會有許多麻煩,但卻可能因此而救了許多人,故有此一例,奉勸世人警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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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二殿文判 降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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卅一、偷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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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謂「小漢偷挽瓠,大漢偷牽牛」,此乃台疆俗諺,意謂從小不教,及至長大膽子愈大,壞事也做得更大。偷者,不經人允許而取,謂之偷;不經人邀請而入內,謂之竊。若僅屬偷竊,尚屬膽小之人,思欲不勞而穫,但若偷竊經人發現,卻惡向膽邊生,即可能演變成強盜、殺人事件,故偷竊雖屬小罪,但卻是大罪的根源,並且容易使遭竊者心驚膽跳,惶惶終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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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故本殿職司罰責,重在警惕,以期世人不生此心念,避免造成他人不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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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起心動念,欲行偷竊者,二件起念即削一祿,可以累計累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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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起心動念引誘或招募他人行此偷竊計劃,每一事件即削一祿,可以累計累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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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告知他人後,雖未踐行,但他人已自行為之,他人是依實行犯而罰,但首作俑者即先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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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遂行偷竊者,即削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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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偷竊行為而造成人身傷害,或人命債,則依因果論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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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上述行為,見例而省思懺悔,未有再犯,即可斟酌復其福祿,最高可以達到復其所削福祿之八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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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六殿文判 降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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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九、為人謀而不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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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謂為人謀,可以說受託,亦可以說任職,不過俱皆屬於為他人作事,既為他人做事,而不忠,即乃不盡心,必定壞人之大事。譬如工匠得人薪資為人做事,不能妥善盡心,必將導致業主重大損失。冥律既有對為上者不恤,有其罰責,相對為人做事不盡心,亦當有所罰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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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起心動念,不論挾私怨報復或貪圖方便、財利等心,即削一祿,可以累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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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遂行此事,不論為人做事屬於何事、何物,積三件削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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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屬公眾利益,遂行犯此例者,即削一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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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 凡有危害人命,即削五福,並按因果律例審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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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知懺悔,即斟酌復其福祿,但以未危害人命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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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七殿文判 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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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八、居上位而不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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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謂居上位,可以為官、可以為商。而不恤,亦即不能體恤下屬之辛勞貢獻,常施加名目,以利剝削其應有所得之利,古云:「苛薄成家,理無久享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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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待人以寬,天賜福報。其意旨即是要各人盡本份,可以各得其利。為上者,以下者之辛勞,而得利潤;為下者因上者之投資,而可溫飽,乃屬互蒙其利。故上者不恤,猶如殺雞取卵,實為不智,但僅苦口婆心,勸不醒利慾薰心為之上者,本殿乃列罰則,以期可收宏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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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起心動念,即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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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付諸行動,即削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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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此情形,均可單一事件而削其福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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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能知所省懺,則酌情復其福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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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四殿文判 降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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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七、偷工減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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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謂偷工減料,必在圖利。而其利,卻以昧良知,罔顧他人生死大事而為之,因此其罪源甚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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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試想:台疆之九二一大地震,許多大樓倒塌後,才發現樑柱石材嚴重偷工減料,而枉死多少冤魂。為工者付勞力,取資酬,天經地義,但為圖厚利罔顧人命,卻傷天害理。本殿列此罰則,亦在警惕世人,不論身在任何行業,慎勿犯此罰則,以免悔之莫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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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起心動念,欲行偷工減料,則削一祿,可以每起一念,即削一祿,祿盡削福,福盡削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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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遂行偷工減料者,視其產品對他人之危害,無生命危險者,削一福,可以按件削福,福盡削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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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遂行偷工減料者,有危害他人生命者,即削五福。受害之人命終,依因果申控,按律罰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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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見此罰例,或者自行反省懺悔,當可斟酌其懺悔程度,而復其福祿壽。但,先決條件以無危害人命之虞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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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六殿文判 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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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六、陷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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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謂陷害,必屬損人利己。亦即為圖自身之利益,處心積慮,陷害別人達到目的,不論為財、為名、為情愛,甚至為仇恨,不論任何理由及動機,只要是以不正當之手法陷害別人,即是犯此罰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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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聖人教化:嚴以律己,寬以待人,是為仁。然則,今時適得其反,人人竟是寬以待己,嚴以待人。故,陷害他人之事,層出不窮,此一事件行為,雖然不至罪大惡極,但是卻也有人因遭陷害,導致妻離子散、家破人亡。語云:十目所視,十指所指,人言可畏,捏造不實事物,以訛傳訛,有造成他人傷害甚深之可能,故,本殿有此職司,乃列罰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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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起心動念,欲陷害他人,五日不打消此念,即削一祿,可以持續削祿至消念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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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實行陷害他人之事實者,即削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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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知此改過遷善者,則每年為一單位,賜增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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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能勸化他人,若收實效,亦即其人改過遷善,一年得一福,而善勸者,亦同得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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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五、暴殄天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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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謂「暴殄天物」,實則即是在耗福。舉凡不知珍惜食物,必落至餓殍之果報;不知敬惜字紙,必落至耗損功名。其因何在?食物乃農工血汗所耕作製造,字紙乃聖人啟蒙之教化,故不能珍惜,當必罰之,不使其受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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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世人在富裕生活中,互相比較豪奢,即是一種浪費福報的不智行為,今時可以享受富裕安定之生活,可知累積了多少世的福德,可嘆眾生不知惜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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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然則冥司罰例,重在警惕教化,不在嚴峻罰刑,故本殿特列罰則,以資警醒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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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在日常中浪費食物,或不知敬惜聖跡字紙者,以單一事項而計。凡有三事即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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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此行為,知有警惕改過,每年逐漸增福添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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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知過能改,且廣為勸人者,立生福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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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此受勸而改過之人,除自身得福祿之外,善勸之人,亦可一人增一福,可以累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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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殿閻羅天子 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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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四、殺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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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殺人者,人恒殺之;因果律定是如此。然則,輪迴果報不足以收震懾人心之效,試看目下閻浮提地所發生之殺人事件,實以怵目驚心,猶不足以形容。為何殺人?為財、為名、為情、為氣,所有人世間所發展之事務及情緒均可以為殺人作藉口。因此,這是心理建設不足、是震嚇作用不彰、更是隔胎果報之不能惕勵眾生。故 關皇乃將因果報改為現世報,所緣即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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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殺一人,可以牽連到無數人之悲慟、損失,更有可能對社會、國家,造成莫大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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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天有好生之德,世人切宜體此悲心,止殺念、斂惡性。凡處於激動失智之際,能夠潛靜心思,裨利冷靜心神,改變意念,庶免犯下濤天大罪。殺人,不但陽法重罪重罰,冥律之業報亦重,若事涉弒親,並可能打入無間地獄,永不超生。本殿執掌此重罪重罰之權柄,際值著書之緣機,故甚願先列未行之罰責,以資惕勉世人,甚勿有此殺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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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處世起殺人之心,不論其因所在,亦即其動機縱然尚屬正確,亦在罰責之內,立予削除一福三祿,若屬殺心不退,時思殺人而後快意,則可每三日計一罰,累計累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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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遂行殺人事件,但其因是無心或正當防衛,則由陽法論罪,冥律再定因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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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起殺心,但卻能止消其念、並懺悔,確切未行,則可通報有司取消罰責,並酌予復其福祿之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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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「治亂世用重典」,乃為往昔法家之一貫主張,但時至今日重視人權,故重典一修再修,乃至稍嫌放縱惡行,故有本書本篇之著,甚願世人知所警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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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三、強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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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俗云:飽暖思淫欲,際值台疆一地經濟起飛,民生有趨富裕之象,乃連帶使許多人未能克制欲望。然則,人之所色,若屬夫妻,則為人之大倫;但卻因歐風東漸,民俗同化,今時人之觀念,已非往昔淳樸。故女者貞烈之心較失;男者漁色之行愈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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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孔聖人云:「血氣方剛,戒之在鬥」。然則,今時之人尚宜:約制血氣、戒之在欲。色為刮骨刀,古云:「色字頭上一把刀」,但此僅為普勸世人遵循禮規。本篇所列更是惡質不堪,因強而暴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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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者以暴力而行,必將傷害被害者之身心;二者被害者心靈之驚懼,對於日後人際互動將產生甚深之陰影;三者不願之心遭受強迫暴行,對於受害者之傷害,不但有形無形之侵蝕、困擾,有可能致使被害者易產生同樣暴烈之性格。故此罪乃在警惕世人切要慎為約制自身之心靈,庶免造成他人深遠之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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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起心動念欲行此惡劣暴行,即削一福三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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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此心不釋,時時見色起意,可以累計累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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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此罪之遂行,陽法不計,冥律即依因果論罪,但身亡之際即發交銅烙炮炷之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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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之敦倫本屬你情我願,一切以甘心而受之,暴行不但傷害他人,更造成自身心理性格發展之不健全。奉勸世人,無者勉之,有者立發誠懺而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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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五殿文判 降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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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二、搶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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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世間陽法對於搶劫一罪迭有重刑,冥律更是不容,因為遭搶之被害者,不但損失財物,有者身體尚受傷害,並且心靈之陰霾,可以數年揮之不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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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故,其所施之人必需承受重刑罰責,何況,許多遽行搶劫之人,絕多數貪逸惡勞,想要不勞而獲,有者更因吸毒、享樂、入不敷出乃致行搶,更是罪不容赦。但刑之意涵,乃為自新之機,冥律雖嚴,尚不致不教而誅,重業之罰,首在警惕,故本篇乃列罰責,以收警惕之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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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在起心動念或籌劃行搶之際,遊神監察司神即可施警,譬如生災禍、起事端、橫生波折,以利嚇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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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欲招募同夥行搶,各有司神衹即可立予施懲或生病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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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議定行搶而未實際作用之前,各有司神衹即可立予施報、或鬼神警嚇、或出事端以利阻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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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意行搶並又遂行之人,有司立即報東嶽大帝,因果著即顯成,並可禍報提前,並將福、祿、壽勾除,身亡之日即先發處血汙池之罰,再審定功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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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罪因屬重大傷害他人,並無辜之人受此害之後遺症甚大,更因此影響社會治安,善良之人驚懼不安,故非僅削福祿可示懲,乃有重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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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九殿文判 降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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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一、以暴力行迫害恐嚇之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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詩曰:為人切要善存心。和睦敦鄰禍不侵。

   學道修身涵養志。天恩共沐有佳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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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日台疆一地,雖曰民生富足,但貧富差距仍大,尤其台疆一地聲色犬馬,紙醉金迷,幾乎已到春城無處不飛花之境地,造成人們好逸惡勞,貪圖不勞而獲者日多。因此在入不敷出之際,只好鋌而走險,賣命賺錢,此乃功利社會最諷刺之現象「斷頭生意有人做,賠錢生意無人為」。故,台疆一地常可見遂行暴力討債、綁架、恐嚇等不法行為,故因應此象,本殿職司所在,乃列罰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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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暴力恐嚇行為,即削一祿,為首之人加削一祿,若造成傷害,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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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暴力逼迫他人服從己意,即削一祿,未造成傷害罰僅止此,若造成傷害,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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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暴力恐嚇,即削一祿,若僅恐嚇未造成傷害罰僅止此,若造成傷害取財物,則加削一祿,財物之多寡,依冥律每一限量即加削一祿,可以無上限類推。若是圖色則削一福,所造成傷害,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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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暴力遂行己身目的,不論迫害、恐嚇,及至造成其他受害者因此所衍生之後遺症,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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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暴力行為乃傷害人際互動以及祥和之惡劣行為,故冥司特列罰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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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八殿文判 降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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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、心胸狹隘報復之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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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世間乃為群居體,亦因而人際互動頻繁,俗云:「一樣米養百樣人。」此謂人之賦性與習性均會因客觀因素而改變,既是群居互動又頻繁,則產生摩擦自然難免。而報復之心即可見其人之心胸,若受害者因為對方凶暴蠻橫,並且恃強欺弱,受害者思欲報復,尚可理解。但世間有許多人稍受迫害,不論有心無心之傷害,即欲逞快意而報復,因而社會不安寧,有肇因於報復行為,但此行為大多屬個人事件,其危害較輕,故本罰責重在收警惕之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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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人執於受傷害而欲報復,分成四小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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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其一、對方無心而欲加報復,一次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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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其二、對方有意傷害,而始欲報復,則可累積五次,始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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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其三、自身並無多大傷害,卻心有不甘,欲加報復,一次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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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其四、自身有受傷害,而欲報復,則可三次累積,始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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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報復他人或逞自身快意、或逞英雄主義,甚或僅為他人強出頭,若報復未有重大傷害,一次削一祿;若有重大傷害,即削一福五祿,而其事件另依因果律審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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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六殿文判 降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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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、欺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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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謂欺騙,本質上是掩蓋真相,不欲人知之真正用心,故多屬為惡。今人常喜以「善意的欺騙」,作為自己言行有不得不爾的苦衷。但善意的欺騙,若對他人造成實質的傷害,仍屬犯錯、造業。故,世人切莫自欺欺人,為自己的錯誤言行找藉口。不過,欺騙之動機,當然亦屬罰責之考量。譬如:癌症末期,親眷恐懼餘後時日,活在悲傷恐懼之陰霾,所作善意的欺瞞,即不屬欺騙之罰責。冥律森嚴,乃秉天律之至正無私,而行賞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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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為圖己利,不論日常生活,或運程、事業等,起心動念意欲欺騙無辜之人,每三次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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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付諸行動,則一次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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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重大利害關聯,每欺騙一次,則削其三祿。若造成實質傷害,則視其傷害程度,需依因果律,則生因果業報,但先削除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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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世人當知,人生在世,時刻在與人互動;而其互動,絕大多數以言語為之,而欺騙,最直接方法即是言語說服。因此,此業不重,但卻屬人類最易輕忽而犯過。故特列此章,為警!為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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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二殿文判 降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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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、奸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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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古有云:「無商不奸」,此句廣泛影射從事商業之人,其用心必在圖利;利益當頭自然只顧自己,不顧他人死活。但是,直至今日,商業行為,是經濟脈動的一大重要因素,並且,更因物質慾望之提昇,利益掩蓋道德良心,今時尤甚往昔。商人之競爭,在自然生態中,比諸弱肉強食更為可怕。因為,人心若只存在利益,則一切親情、友情、愛情、恩情,俱皆化為烏有,只剩下用盡心機,攫取財利。商者,很廣泛,所以,甚難規範屬於哪個條例來處罰。並且營商之道,若不心思擅巧,很容易被市場機制所淘汰。所以,為商奸巧,實亦非過。但,若有不法之行為,如現今之仿冒、盜版、偷工減料等等,悉皆在奸商之罰則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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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起心動念,擬欲從事不法之商業行為,即削一祿,可以每起一念,即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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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已實質從事此一不法行為,即削一福。可以每一不同之從業,而每次削除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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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在商者,煽惑或矇騙,使貪小利者上當,或無知者上當,則削三福三祿。若僅起心動念,未付諸實行,但已先告知他人,而由他人取代而行,則需負起教唆之過,乃削一祿,一人一祿往上類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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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在商者,故意囤積哄抬物價者,則以每五日為一單位,削除一祿,直至其釋出所囤積之物品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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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在商者,有以商業行為而為害民生,甚至國家者,即削三福,可以削除至改過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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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在商者,原本奸惡,但受勸化改過向善,有司鑒其真心,即將罰則勾除,並酌情復其福祿之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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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商業行為,攸關民生,亦與國家安定有關。故特闡明此例,以警醒世人。有,則速改!庶免福祿削除,悔之不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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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五殿文判 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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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殺生業之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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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為萬物之靈,是乃靈慧較高於其他物種。然則,諸眾生物咸皆有命。雖曰:「各自造因,各自受報。」禽畜為人所果腹,在弱肉強食之生態中,是理所當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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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但以萬物之靈而自居者,何不發起慈悲仁憫之心,可以不殺即不殺。自古以來,殺業、素食、放生有許多爭議焦點,但最為關鍵乃在人之起心動念之間。雖曰:「殺業非我之手而行」,但物命之將亡,其酷厲之怨恨甚深且執,是乃殺業之不易化解所在。但絕非一視同仁,見殺即罰。雖曰:「造業仍有輕重」,事為本殿所司,故羅列罰責以警勉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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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口腹之欲而造殺業,每十件殺業削一祿;若屬家禽,則十五件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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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補身所需而造殺生,積二十件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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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藥所需而食葷殺生,則積五十件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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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維生所需而造殺業,一年為計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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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利益眾生之所需,譬如醫者開方處藥,有受害殺生者,凡積一年不論大小事件,削一祿。但其有誤害靈獸,因果依律另計;若有救人之功,當然功德亦另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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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從事飲食而造殺業,雖是有其業因,但係屬維生且與人方便,故兩年一次計算,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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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事或行為等造殺業,百次削一祿;若屬有害蟲之殺業,此乃自衛,故可因此減至十分之一,此乃殺業最輕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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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蓄意而殺生,如電、毒、釣等行為所造殺業,須負其惡意之起心動念罪業,故一次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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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生命誠可貴,螻蟻尚且貪生,故世人當體佛經所云:「眾生悉皆可能為我夙世之親眷,則仁心慈悲即可發露,至少斷除自行之殺業,而減輕業累、業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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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酗酒橫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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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酗酒易亂性,凡人在酒興大起之際,理智即失。常有許多人因此弒親、毆親、亂倫、背德及至胡作非為。甚多藉酒壯膽乃惡向膽邊生,故本殿特列罰責,以警好杯中物,但卻不能自制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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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酗酒鬧事,則削除一祿,可以累計。若與鄰里大打出手,則削二祿。若罵親、辱親則削三祿,若毆親則削三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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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酗酒而有背德之行,則削三祿;若及亂性則削三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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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酗酒而作奸犯科,則削五福十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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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酗酒而辱稚齡孩童,若僅打罵,則削二福;若屬亂倫或害命,則可削其後福;若至弒親,則其福祿盡勾,並打入阿鼻地獄,永不超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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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酗酒而藉酒亂性,任性行事,若屬言語騷擾及人,則削其一祿。若違規觸法,則削二祿,可以同一事件累犯累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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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酒之害人,乃以酒壯膽並突破久受抑制之劣根性,故有許多人喜酒後任性行事,乃特此為勉而惕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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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七殿文判 降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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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為人師表誤人子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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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師也者,傳道、授業、解惑。世人自受啟蒙學習以來,均賴師者之教化。易言之,人之成敗,其師至少佔有一半之功勞。因此為人師表,若不能善盡師者之職責,稍有荒廢即易誤人子弟,造成許多英才埋沒,甚至使其誤入歧途。因此,本殿有此罰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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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為人師表荒廢自身職責,即削一福一祿。若有造成他人子弟受到延誤,每人削除一福五祿,可以重複累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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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為人師表者有私心為用,對待學生私心考量乃有偏頗,即削除一福,可以累計。若造成學生實質傷害,則削除三福五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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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為人師表者,以私廢公,不盡師職,即削三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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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為人師表背德悖倫,對學子有侵害行為,即削五福百祿,並報東嶽加速顯成業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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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師者,位列『天、地、君、親、師』五倫之中,若有不當,貽患甚深。列此篇,用在敦勉世之為人師表者,勤於化育英才,功德無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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