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項目所指乃普羅大眾,以就職場之工作崗位,不涉食俸、國家公務、祿事。換言之,即乃一般平常百姓。所謂不忠於事,即乃與人互有約定而不依信諾而行,職場員工有負老闆所託。當然,是在合情、合理、合法之範圍內。古時有「君有亂命,不受」之例。今時民主時代,當然不受亂命,但是人群之所以和諧、之所以進步、之所以共存,端賴人際間互信基礎。故,不忠於事,在整體上有害和諧,亦會加深人際間之傷痕,並且也是人際間最易輕忽而觸犯。此項罰責,亦屬本殿所司。雖然絕大部份罪業不重,未必會有割心、剜腸、炮柱、銅烙之苦刑,但甚多以此罪業判入畜道,因而按律闡示,借茲警醒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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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為人不忠於事,若屬自身身體病弱或能力不及者,積五次削除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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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有此能力,卻私心為用,不忠於事,每次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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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為人任事,以自身目的優先,再以任事而量力慢行,每次削除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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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為人不忠於事,屬別有用心圖謀者,起心先削一祿,有所行動削一福,若造成業主或相關人等受害,依其程度削福、削祿,並顯現不善業緣牽引,使其多受苦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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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,不忠於事,僅屬個人營生、謀利,譬如以劣貨充上貨,蓄意藉事不當圖謀,行之,削三祿,每三個月即削其三祿,可以累計。祿盡削福,福盡削壽,並使其不善業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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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為人可以忠事盡心,初期,即加三祿,行之不怠,累積半年即加賜三祿,至祿具、福添、壽延,均可不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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