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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二殿文判 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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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欺佔他人財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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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罰責重點在欺佔,並非侵佔。侵佔者有可能以商業或者人際互動信諾之間所產生之行為,但欺佔則屬蓄意存心,其起心動念即屬惡質或者更有仗恃權勢,以強凌弱,並且會處心積慮用心計謀以掠佔不法所得,故在其起心動念之際冥罰即至,削其二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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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藉權勢而與人或信諾或交換而欺佔他人財物,即削其二福二祿;若有危害人命即削其五福五祿;多人受害則多削減其福祿,若福祿不足削減,可以奪其壽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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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以朋友相交而處心積慮謀其財物,或誑稱投資或虧損達到欺佔財物之圖,削其二福二祿,有危害人命即加重削減福祿,最重者可以奪其壽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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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為官者,有權有勢或者自詡聰明而設局陷害於人,以達到欺佔他人財物者,即削其一福一祿,但可單一事件則加罰累計削減福祿,更可以縮減其福祿報限,使其早速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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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人有云:一分耕耘一分收穫。各人各憑本事,辛勞努力以賺取正當財物,血汗積蓄若被欺佔者不勞而獲,則昭昭天理何在?無可炯戒世人,至希明乎此理,有者速改,無者勉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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