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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二殿文判 降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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卅一、偷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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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謂「小漢偷挽瓠,大漢偷牽牛」,此乃台疆俗諺,意謂從小不教,及至長大膽子愈大,壞事也做得更大。偷者,不經人允許而取,謂之偷;不經人邀請而入內,謂之竊。若僅屬偷竊,尚屬膽小之人,思欲不勞而穫,但若偷竊經人發現,卻惡向膽邊生,即可能演變成強盜、殺人事件,故偷竊雖屬小罪,但卻是大罪的根源,並且容易使遭竊者心驚膽跳,惶惶終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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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故本殿職司罰責,重在警惕,以期世人不生此心念,避免造成他人不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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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起心動念,欲行偷竊者,二件起念即削一祿,可以累計累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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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起心動念引誘或招募他人行此偷竊計劃,每一事件即削一祿,可以累計累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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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告知他人後,雖未踐行,但他人已自行為之,他人是依實行犯而罰,但首作俑者即先削一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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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遂行偷竊者,即削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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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因偷竊行為而造成人身傷害,或人命債,則依因果論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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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上述行為,見例而省思懺悔,未有再犯,即可斟酌復其福祿,最高可以達到復其所削福祿之八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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