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音菩薩 降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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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 牽纏重業失心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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詩曰:失心瘋疾實堪憐。肇事機鋒用計全。

   黎庶蒙塵無智識。牽纏惡業繼年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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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失心瘋乃古醫名,類似今時之精神分裂症、雙重人格之症。中醫診斷此病,乃以心焦虛火阻滯而成;西醫將此症視為腦下垂體引起腦部病變。不論中西醫者,是如何對此病之論斷與治療,但其因在人身,確屬心火上升,乃致阻滯心臟輸血往腦部這一段血路有所阻塞,乃致心與腦之氣血不順暢,因而引起其人之情緒變化。有者,甚至激發另類潛意識,因而西醫斷為雙重人格,意即其言行迥異於平素,恍若兩人。失心瘋並非一天廿四小時均瘋瘋顛顛,有時在氣血順暢之際,會有短暫清醒,亦如正常之人,所以中醫以此下心焦之火助氣血順暢,亦可奏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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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然則,真藥醫假病;真病無藥醫。所謂假病,即乃人身之病痛,所謂真病,即乃因果病。此一瘋疾,如若是由人身之器臟產生病變,以目下醫藥之發達,治癒率大幅提升。但是此一瘋疾如是由因果報業所干擾,縱然醫家仁術,投藥無誤,仍然難以竟其全功,因為隨侍在側的業力、甚至已侵擾入體之冤親債主,可以將仙丹妙藥的能量抵消殆盡,使藥無其力治病,當然不見其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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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瘋疾之病象,在因果報業中屬於重業討報,因而冤親債主一定可以領灰旗令以上而侵體討報,或者是以灰旗討報而註成命象之病業,故依因果律例,屬重業,其報限,更可能長久一輩子,如影隨形,更嚴重如數案併討,冤親數多,短時間即可致命。更因緣於此業之報象,是可以侵體,因而受報業之人,會一改習性,甚至暴力之現象,亦而層出不窮,加深親眷之不願,或不能妥善照顧,是以此病之康復率極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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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職是之故,闡述本篇,乃將其因詳列,以資警惕眾生,切勿輕犯。依因果律、冥律之判決可以侵體討報,而成瘋疾之要件:其一,恃仗權勢,凌辱於人,乃致被害者臨死猶要飽受驚恐,不論施者有無正當理由向受者施暴,均在此例。其二,對無辜之人橫施毒手,只為遂己私欲。其三,惡毒蓄意殺生,並是以極端手法造深殺業,以此聚集酷戾冤怨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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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當然並非僅此上述三例而已,冥司審斷業因罪愆之際,若屬存心惡毒造下重罪,亦可判成此例討報,甚願眾生惕而勉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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