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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九殿文判 降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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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一、以暴力行迫害恐嚇之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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詩曰:為人切要善存心。和睦敦鄰禍不侵。

   學道修身涵養志。天恩共沐有佳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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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日台疆一地,雖曰民生富足,但貧富差距仍大,尤其台疆一地聲色犬馬,紙醉金迷,幾乎已到春城無處不飛花之境地,造成人們好逸惡勞,貪圖不勞而獲者日多。因此在入不敷出之際,只好鋌而走險,賣命賺錢,此乃功利社會最諷刺之現象「斷頭生意有人做,賠錢生意無人為」。故,台疆一地常可見遂行暴力討債、綁架、恐嚇等不法行為,故因應此象,本殿職司所在,乃列罰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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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暴力恐嚇行為,即削一祿,為首之人加削一祿,若造成傷害,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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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暴力逼迫他人服從己意,即削一祿,未造成傷害罰僅止此,若造成傷害,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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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暴力恐嚇,即削一祿,若僅恐嚇未造成傷害罰僅止此,若造成傷害取財物,則加削一祿,財物之多寡,依冥律每一限量即加削一祿,可以無上限類推。若是圖色則削一福,所造成傷害,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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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暴力遂行己身目的,不論迫害、恐嚇,及至造成其他受害者因此所衍生之後遺症,均依因果律例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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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暴力行為乃傷害人際互動以及祥和之惡劣行為,故冥司特列罰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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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nicewaykim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