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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五殿文判 降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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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二、搶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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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世間陽法對於搶劫一罪迭有重刑,冥律更是不容,因為遭搶之被害者,不但損失財物,有者身體尚受傷害,並且心靈之陰霾,可以數年揮之不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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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故,其所施之人必需承受重刑罰責,何況,許多遽行搶劫之人,絕多數貪逸惡勞,想要不勞而獲,有者更因吸毒、享樂、入不敷出乃致行搶,更是罪不容赦。但刑之意涵,乃為自新之機,冥律雖嚴,尚不致不教而誅,重業之罰,首在警惕,故本篇乃列罰責,以收警惕之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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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在起心動念或籌劃行搶之際,遊神監察司神即可施警,譬如生災禍、起事端、橫生波折,以利嚇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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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欲招募同夥行搶,各有司神衹即可立予施懲或生病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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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以議定行搶而未實際作用之前,各有司神衹即可立予施報、或鬼神警嚇、或出事端以利阻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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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有意行搶並又遂行之人,有司立即報東嶽大帝,因果著即顯成,並可禍報提前,並將福、祿、壽勾除,身亡之日即先發處血汙池之罰,再審定功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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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罪因屬重大傷害他人,並無辜之人受此害之後遺症甚大,更因此影響社會治安,善良之人驚懼不安,故非僅削福祿可示懲,乃有重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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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nicewaykim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