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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七殿文判唐 降

 

詩曰:仁義全無德不彰。輪迴因果自偏長。

     須知處世心腸善。福報必然澤可揚。

 

 述:不仁不義之判例

 

   在今南投縣有一少女姓吳,出生於貧家。自幼即受家人差別待遇,養成判逆性格。中途輟學,離家出外謀生,卻受劣友凌女之誘,雙雙淪入歧途煙花之間。且因人際因緣之不佳,人生運程時起波濤。一則其家人知其淪入煙花之間,不但不加阻止,反而視其為搖錢樹,時有需索,令其不得不愈陷愈深。另者同事朋友間,表面雖是互有交情扶持,但每每遇事,即以利害思量,吳女不知覺間受人利用,目前尚處坎坷運之中。

 

   此例乃為本殿所判。按吳女此世,已為第四世。其造因乃為明末出生於江西人氏,姓何名富塘,本為富家子,但生性慳吝。凡利於自己之目的,可任意揮霍,不利於己,善事一毛不拔。雖一生無害人之大罪,但卻以此而累積怨因。蓋何某可坐視貧者飢寒難度,而不予施捨,可因一己之利,斷絕數人之便利。更因有同母異父之手足,曾因案受拘於官,乃為輕微妨礙衙役執行公務,只要能略加疏通即可無事。何某卻不念手足之情,不但斷然拒絕其弟家人所求,伸予援手,反而坐視其弟家人因而陷入困頓。綜此一生,無仁善之心,拒手足之義,唯非大罪,卻積怨因,乃享年六十有一,魂歸地府。

 

案經本殿冥王判例,大意如下:

 

一、何某仁義之心已無,生為富家,享受福報,身在福中不知積福,乃削除福報五世,不轉富家享受福報。

 

二、何氏異姓手足懷恨不釋,種下前因,必承後果,乃判異姓手足五世轉輪,均為討債之身。何某須了五世因債,乃世世轉輪,受其異姓手足之誘迫,淪入歧途,以釋其因。

 

三、何某慳吝,為富不仁,乃判轉煙花女身,以了夙世怨因。以上乃為人生在世,心無仁善義行,一生少功德可資積福,並多怨因業債,則種此前因,人生過程之苦果,必然涓滴顯現。世人宜慎而勉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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