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詩曰:貪心不息業因生。種下罪愆禍患成。
闡述分明期惕勵。世人共勉得警心。
聖示:今夜吾述明「貪婪之心不止種業因」之案例,以資惕勵世人。
批:貪婪之心不上種業因
廿三年前,有趙某,本為富家子,生性好逸蕩,且酷愛金石玉器,多方搜羅,以作典藏。
其間,有人擁得一座玉馬,乃家傳玉器;趙某聞知,頗欲購置,孰知玉馬所有人姓張,雖家窮,但有讀書人之風骨,不欲出售。趙某雖然富裕,但生性亦屬貪愎,心中大為不快。
雖然玉器銀樓,仍有他物可購,但趙某卻賞其手工精緻,他物不可替代;一念及此,竟唆使市井之徒,潛入張家偷竊,偷者姓石,夜入張家,偷得玉馬,尚無驚動張某,孰知一不小心,撞倒圓椅,乃致驚醒張家小兒,哭啼不止。
石某倉惶回到趙家,交付玉馬,取得酬勞,逃逸他鄉。張某告官,但趙某卻仗財勢,賄官以平此案。趙某一生,雖然富裕,但卻乏善可陳,福報享盡,六十有三,魂歸地府。
冥王判例如下:
一、趙某貪心一起,不能交易獲得,唆人偷竊,牽纏三人業因,判為三世轉為乞丐,受人所辱,以了業因。
二、貪佔寶物,賄官平案,判轉三世淪入煙花,受公門之轄制。
三、本案關係人石某,及受賄之官者,另案辦理,提調趙某對質定案。
以上判例,俱因一念貪心,落得六世淪為苦途中人,世人切宜惕勉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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