冥府二殿文判王 降

 

詩曰:姻緣不就是何因。曾是採花弄花人。

     須知成全他人處。便是自身性率真。

 

聖示:今夜吾奉聖諭,降爾道場,開述案例,以資列入寶書勸世。

 

 述:婚姻不成之判例

 

   在桃園市,有一詹姓青年,貌相尚稱不俗,並且在一家民營客運公司,當上課長,可說條件相當優秀。

 

   可惜四、五年來,婚姻一直不成,不論親友介紹,或是自身認識的異性朋友,都在短時間內,便告分手。此一案例,乃為本殿所判,按詹某此世婚姻之所以不顯,而致孤單,乃有其前因。

 

   詹某前世,乃生於咸豐年間,及長,適逢亂世,時局動盪之中,國法有所不及,而民生塗炭,俱都毀於戰禍;因而社會間,各種黑暗勢力,叢生不窮。

 

   詹某之前世,即在此一環境中,依附惡勢力,而有所不法,而其偏好漁色之性,更因此如魚得水,所行乃致見色心喜,難以自制。

 

   曾有柳氏、金氏,俱因戰禍之中,無以申訴,難得庇護,而遭欺辱;金氏尚好,雖然身受欺辱,但得良好歸宿,遠嫁他鄉;而柳氏卻因遭辱,又逢戰亂,一命枉死,乃心生怨尤。

 

   詹某前世,姓尤名重湘,一生雖然風雲得志,但所造惡孽,少修功德,因而福報享盡,壽而不永,年僅四十三歲,便已一命歸終,魂往地府報到;案經本殿主公判決,大意如下:

 

一、尤重湘一氏,在生所犯淫業,雖然未至傷命之行,但累計已深,淫孽難補,因而判決十世孤鰥,雖可行善補過,但判決十世之內,除有上符天律賞例,否則不准解除此判。

 

二、金氏受辱,併於前罰,不再另判;但種下奸淫前因,必有後果了結,因而兩造判處人身,尤某轉世,以財物、情感受戲弄,准金氏以此為討報之果,了結此段因果。

 

三、柳氏受辱喪命,雖非尤某直接所造,卻間接因此而起,故准由柳氏枉死城期滿,出冥府討報此段因果,以作了結。

 

四、尤某一生為惡,身受國恩,不思圖報,借機非法,因不在本殿所管轄,命註結移交五殿審斷,但書尚請五殿審酌本殿所判,先行決議,以了因果。

 

附註一:所謂天律賞例,乃是天律之中,為勉自新在地府判決定案之後,因陽間道脈宏興,大開普渡之間,凡有啟悟,勵行功德,在天律明定每一項行功標準,則可除地府判例。

 

附註二:但書,因本案涉及兩殿之管轄,故先審斷之判決,移請後審冥王能審酌前判,以免因果了結時機有衝突,乃為前審冥王移送個案中,請後審冥王注意之處。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icewaykim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