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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五殿文判詹 降

 

詩曰:輪迴畜道是何因。陰計害人造孽身。

     報應昭昭明勸善。蒼生惕勵莫沈淪。

 

聖示:今夜吾降爾道場,乃為奉諭開述判例,列入寶書,以資勸世。

 述:今世失去人身造孽因

 

   如今世人,大都不信因果報應,輪迴轉世之論;但天生萬物必有其用,亦有其因。今夜吾開示一轉世為猴之判例,以啟悟世人。

 

   在卅餘年前,香港地區,有一姓吳之人,生在小康家中,自幼即頗受親人之疼愛;唯香港乃因地狹人稠,功利現實之地,故吳某自幼即有功利之心,在此環境中,養成自私自利之心態。而其地又賭風熾盛,乃無時不賭,無刻不用心於投機心態;而人際關係,更處於利與計之中;是以故,吳某對人時時都在算計,如何使別人口袋中的錢,變成自己的錢。

 

   賺得他人財物,正當的方法,只有作生意,而吳某不思正途,反而設局以賭,或設計圖人以取財;雖然有時得逞,賺得不義之財,但也有事機敗露,遭人毆打追殺。因而,弄得滿身是傷,身帶暗疾,壽而不永,享年三十有八,一命歸陰,魂至地府,冥王判例如下:

 

一、按吳某生而為人,四肢健全,不思正當工作,奸計詐人,乃判處失去人身五世,轉為猴類,供人養賞,以消罪業。

 

二、設計騙人財物,受損者,怨氣難消計有十三件,其中含怨不釋,業力深重者,有四位,乃判處受刀剮之刑;判准結怨因者,將其猴身置於餐桌,以身還債,了結業因。

 

三、吳某言語造業,有瀆聖人心血,著即但書,判決再得人身,五世不得功名。

 

   以上,乃判決大意。由此一例,世人尚宜警惕。心無善念,雖得利己之益,但造業因之後總須償還;雖已是若干年後,而且又換肉身,但一縷靈魂,卻是相同,受害於人,受苦自己,勉為惕之。

 

   而且,尤須惕勉,言語乃為聖人教化文明之苦心,以言語作惡,則削除功名,乃為冥律明定;求功名者,不可不慎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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